第十八条
有效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符合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阻挠。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取得前往定居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给予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当归属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在本省定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的,退回离职费后,其出境前和回国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