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侨眷被授予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引进外资、人才、技术和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归侨子女对待。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与就读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