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受赠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更改命名、损坏捐赠物的标志或者改变捐赠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