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局、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市)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