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下列地点禁止举行集会,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

(一)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二)电车、汽车停车站,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