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六条有效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