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固定、移动通信以及广播、电视、航空、航海、导航、气象、空间、射电天文、遥控、遥测等无线电业务所需的发射设备、发射与接收的组合设备及其网络。 本条例所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