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经检测不符合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应及时进行维修。经维修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应当予以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