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在主城内使用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硫份和灰份限值的煤炭,环保部门应当对炉前在用煤的硫份和灰份进行监测,推广洁净煤技术,淘汰原煤散烧装置。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洁净煤技术制品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