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