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三) 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