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