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