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