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