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