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