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