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