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