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