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未选足应选人数时,未选出的和不足的名额,应当经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意见,重新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经较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以再次作为正式候选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