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

代表总数在三十人以下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质询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