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