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