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