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