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质检部门对其货物进行检验,取得合法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

 第十条 煤炭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成交价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