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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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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营销管理
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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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