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十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