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准备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七)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