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本省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地方组织,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