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海关、商检、检疫等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物资,应当优先承运;受援地的人民政府应承担救灾物资到本区域后的转运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