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