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