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