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