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