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