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十六条已废止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