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汽车租赁、搬运装卸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