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