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