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适龄公民征集到部队服现役所进行的宣传教育、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对新兵的审定、交接、运送等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