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四条已废止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农民体育协会、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以及基层体育组织,可以开展下列形式的社会体育活动:(一)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文明的体育健身娱乐活动;(二)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相结合的体育活动;(三)与农业生产劳动、民兵训练相结合的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