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二条已废止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从事下列体育活动:(一)在本单位或者应聘到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三)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有偿性的体育服务,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