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社会体育指导员可以从事下列体育活动:

(一)在本单位或者应聘到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

(三)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有偿性的体育服务,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