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