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