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经检测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者限制其用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