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按其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