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的;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的;

(四)占用、挖掘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五)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